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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规程

发布日期:2017/09/21 11:30:16 作者:  浏览次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新设)事项的办理依据、承办单位、服务对象、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证件、办理时限、收费及依据、办理流程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新设)办理工作。

2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3 承办单位

临沂市规划局窗口。

4 服务对象

按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5 办理条件

申请选址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符合城乡规划;

——不得对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造成损害;

——不得对公共利益和直接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6 申请材料

申请人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核)申报表》(见附录A)

——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盖章原件1份附电子版);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原件附复印件1份);

——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原件附复印件1份);

——项目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规划分局出具初审意见(罗庄、河东行政区内及兰山中心城区以外项目)(原件)

——需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原件)。

7 审批证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8 办理时限

8.1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8.2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不含会议研究和公示时间)。

9 收费及依据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10 办理流程

10.1 咨询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10.2 收件

10.2.1 接收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联系电话: 0539-8224862

10.2.2 登记

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在临沂市数字规划信息平台系统进行登记。

10.3 受理

10.3.1 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10.3.2 补正材料

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见附录B),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10.3.3 受理决定

10.3.3.1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转入用地科进行审查。

10.3.3.2 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录C),并随机打印。

10.3.3.3 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10.4 审查

10.4.1 现场踏勘

市规划局派出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对项目位置、用地情况、周边情况、用地是否合理等进行实地勘察。

10.4.2 提报市规划局建设项目审批会研究

建设项目初审通过后,提报市规划局建设项目审批会研究。

10.5 公示

在建设项目现场和市规划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

10.6 审批决定

10.6.1 公示无异议的,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科通过临沂市数字规划信息平台系统上传初审意见,由分管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

10.6.2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过临沂市数字规划信息平台系统获取批准意见后对文稿打印并加盖公章。

10.7 决定书送达

通知申请人到市规划局办公室领取批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10.8 打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领取选址意见书,电话: 0539-8224862。

10.9 归档

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市规划局综合科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11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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